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基石和靈魂,應該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其示範作用,成為社會誠信的典範。和諧社會的安排最終取決於政府制度的安排。構建和諧社會惠及全體人民,體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
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需要形成以誠信機制為核心的社會資本,誠信機制的逐步完善需要社會各界的長期不懈努力。所以和諧社會不是靠幾句口號、幾篇文章就能實現的,也不會憑空而來,更不會坐等。
第壹,涉及政府誠信的兩方,其中壹方總是國家行政機關;第二,政府的誠信主要通過公務員的個人行為表現出來;第三,政府誠信的基礎是人民賦予的公共權力;第四,政府誠信的深遠而廣泛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事業的計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