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請假、銷假程序
(壹)幹部職工因公開會、下鄉、出差、外出工作,應報股室負責人、分管副主任同意後請假。
(2)個人因工作或疾病不能上班的,必須請假。我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因急性病或緊急情況確實不能先請假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事後辦理請假手續。
(三)執行請假制度。不管請假多長時間,都要填寫請假條,按權限批示,報支部副書記備案。
(四)請假人員提出申請,填寫請假條,按權限經會議室負責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領導批準後生效。
(五)休假期滿後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延長休假。除病假外,所有的延長假均為記錄假,延長假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請假相同。
(六)休假期滿或延長休假上班後,應向主管領導銷假,恢復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