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然妳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妳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妳的很多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當然,簽好的合同對妳也是有約束力的,至少妳不能隨意辭職。
3.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妳可以對比壹下妳和老板約定的勞動期限,得出妳的試用期應該是幾個月。
看到妳的問題,我覺得我第壹個問題的猜測大概是對的。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局舉報。
建議妳看壹下《勞動合同法》,妳會發現現實生活中妳的很多合法權益都受到了侵害。可以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