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65438+2008年2月9日,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查獲”壹紙箱價值約300萬元的黃金首飾,私自帶回家。當天下午,她被深圳公共機場分局的民警叫去領回。梁麗於當日被刑事拘留,正式逮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大眾就此案向深圳市檢察院提交了起訴意見書。認為梁麗的行為已涉嫌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梁麗的“拾金”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盜竊罪,她將面臨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刑罰。
和徐婷的案件壹樣,梁麗的案件再次挑戰了公眾的道德直覺。有法學專家認為,梁麗案是可以寫進教科書的經典案例,在法學界的影響力甚至大於徐婷案。梁麗案和徐婷案之所以經典,是因為現行法律中沒有壹個罪名與其行為相符,也正因為如此,才值得探討和討論,從而推動法律的逐步完善。
本案的關鍵在於涉案紙箱的性質,是臨時物、遺失物還是主要物。但本案公布的情節並不完整,不足以解釋這個小紙箱的性質。“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檢察機關據此作出不起訴決定,梁麗無罪釋放。既能保全壹個家庭的幸福,又能順應民意,還能維護法律本身的尊嚴,美化司法機關守法的形象。然而,
總之,梁麗案再次向我們展示了法律的空白,但我們相信,隨著我國立法的逐步發展,法律在未來會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