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條,國家對工程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手段的監督檢查制度。抽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劃和組織。國務院工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構件生產單位的資質(質量)等級、生產許可證和業務範圍的管理,監督各單位在資質(質量)等級和允許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
用戶有權向設計和施工單位查詢建設工程質量情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的,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維護用戶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對用戶反映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進行處理,支持用戶就建設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數據: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辦理相關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認真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的規定供應的設備和其他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百度百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