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措施包括:依法依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20年前制定出臺進壹步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範圍、信用調查懲戒和信用修復的意見。同時,要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改革分區域、分行業監管的習慣做法,探索創新監管標準和模式,發揮平臺監管和行業自律作用,在部分領域實施柔性監管和智慧監管等。對於沒有把握、可能存在風險的,可以劃定可控範圍,探索試點經驗後再推廣“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中的規定:堅持審慎監管。適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的趨勢,以鼓勵創新、促進創業為重點,探索科學高效的監管機制和閉門方式,實施包容性監管,改革傳統監管模式,促進創新型經濟繁榮發展。對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領域,要進行嚴格監管,消除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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