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廢物貯存、回收和處理系統;
2、醫療廢物回收和處理制度;
3.普通固體廢棄物(包括碎廢木板、廢塑料盆、廢塑料袋、廢紙制品、模切機廢水、粉袋、布屑等)的回收處理系統。).
4、生活垃圾回收和處理系統;
5.工業汙水的回收和記錄;
6、廚房和衛生間汙水回收和記錄;
7、飲用水每年檢驗制度;
8、工廠廢氣排放;
9.危險材料庫存的控制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