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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

政府征地的程序是:發布征地公告;征詢村民意見,組織聽證會;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的登記和確認;擬定“壹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征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規劃並予以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和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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