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原告是否有權列舉“第三人”?

原告是否有權列舉“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列為第三人的行為,視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追加第三人條件的,法院應當將其列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不符合追加第三人條件的,法院應當向原告說明。那麽法院如何判定原告列舉的第三方是否符合要求呢?法院可以聯系該人進行詢問,並根據該人與原被告的法律關系是否有牽連進行判決。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原告有權追加第三人參加民事訴訟,但是為了更好地明確糾紛各方的責任,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原告可以考慮在起訴狀中直接列舉第三人。但更好的建議是,起訴書中不列第三人,在提起訴訟時另行提交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申請。這樣就達到了原告的目的,也符合了法律。
  • 上一篇:學校能拿到房貸嗎?
  • 下一篇:政府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