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黨政主要官員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壹責任人職責的規定第六條政府主要官員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加強對法治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問題,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保障和創造條件; (二)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四)督促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五)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執行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和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組織實施普法計劃,促進“誰執法誰普法”責任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