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
2.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全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重大刑事案件。
4.國家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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