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信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但是,所有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同時,第四十七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用其信托受益權清償,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更重要的是,第四十八條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可見,我國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放棄、償還、轉讓或繼承。基於信托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資公司轉讓信托受益權。
擴展數據:
信托受益權轉讓程序
1.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原委托人、原受益人、新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應持有效證件到代理網點辦理,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均為個人。
2.委托人、原受益人、新受益人在代理網點審核相關文件後,填寫《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代理網點審核無誤後,委托人、原受益人、新受益人在協議上簽字。
3.代理網點在辦理受益權轉讓時,將收取受益權轉讓金額的0.1%作為轉讓費,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
4.信托受益權轉讓後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於轉讓之日起20日後到代理網點領取由中信信托蓋章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托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