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本文從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和法律行為三個方面對小悅悅事件中的人物進行了法理學分析。

本文從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和法律行為三個方面對小悅悅事件中的人物進行了法理學分析。

1,肇事司機,因其積極自首,態度較好,應判處1至3年,緩期執行,並進行壹定的經濟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壹般不滿三年,視情況可以緩期執行!1人被殺,法院壹般會判三年以下,同時緩刑。通常的刑期是壹年或兩年。

2.嶽躍的父母,根據民法通則,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義務。最嚴重的是剝奪他的監護人資格。

依據:(1)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自負”原則,刑法沒有規定監護人對其被監護人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以監護人不可能對其被監護人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二)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來自毀滅》中的路人:如果只是路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如果壹個非監護人,比如她的鄰居,帶她出去玩,那麽她的鄰居對嶽躍有暫時的監護義務。如果出了問題,她的鄰居可能會被判過失殺人罪。當然,這只是壹個例子。

因為法律上並沒有相關的規定說妳看到危險就應該去救,換句話說,只屬於道德的範疇,不涉及法律。當然,如果是警察之類的職業,工作就是救人,那就是違法的,會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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