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建築施工等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並進行定期維護,保證正常運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