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指定。
綜上,五保戶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代理五保戶實施民事行為,保管五保戶的財產,照顧五保戶的生活。農村五保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人擔任監護人。如果他們對監護人的資格有異議,可以由村委會指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