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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證券有哪些程序?

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如下: (壹)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集股份申請書及有關文件。(2)審批。審批程序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3)發行。證券發行申請獲準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公開發行證券前公告公開發行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4)承銷。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用代銷或包銷方式。《證券法》第十壹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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