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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向法院提交的程序

法律主觀性:

提審的過程:1。提審人攜帶提審證、批準逮捕書等證件到看守所;二、填寫《提審登記表》、提審方案;第三,持證人。看守所暫扣辦案機關的訊問證,給在押人員穿上器械,然後帶到訊問室交給訊問人員;第四,收件人返還證書。提審結束後,看守所負責人應當在提審、提審、解押登記表上註明提審時間,並將提審憑證交回主辦人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和理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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