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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考試標準

法律分析: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2.受過刑事處罰的;3、行政處罰尚未解除的;受到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未滿壹年,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未滿二年的;4、有流氓、盜竊、貪汙、賭博、詐騙等違法行為的;5、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6.壹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7、超計劃生育;8.還有其他不適合在辦公室工作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壹條錄用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務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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