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 *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責令退回礦區範圍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返回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並分別執行下列規定: (壹)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的,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二)超出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和轉讓方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四)非法將采礦權用作抵押物的,處以5000元罰款;(五)違反國家收購礦產品購銷規定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六)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