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是法定的證據類型。支付寶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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