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紀守法,無不良嗜好;
2.年齡:18歲,有家人贍養;
3.學歷:高中或中專以上無學歷要求;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身體素質好,適應能力強,吃苦耐勞;
6.有團隊精神,服從組織安排,容易相處,善於溝通;
7.有壹定的經濟基礎,可以負擔自己在教學過程中的費用;
8.有壹定的自理能力和後勤能力,在自理的前提下,隨時準備幫助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十壹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師範專科或者其他專科畢業以上學歷;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