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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是否有相應的義務?

支配有相應的義務。

支配權是指權利主體直接、排他地支配權利客體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

財產權、知識產權、人格權等。屬於支配權。

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權利和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

相應的支配義務是消極的,以尊重、寬容、不幹涉為主要內容,即“無為”

支配權又稱“控制權”,是指權利主體享有的直接控制和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除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可以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通常只有車主自己的行為才能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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