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中未出生的胎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中未出生的胎兒具有壹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第16條規定,胎兒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胎兒作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相關規定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應保留給胎兒。由於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註: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胎兒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要考慮對胎兒的特殊保護。
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因胎兒出生時是死是活而異: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保管。
2.胎兒出生後不久死亡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兒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辦理。
3.胎兒出生時為死產的,保留份額由被繼承人再分。
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上。以上是《民法典》對胎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胎兒具有壹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比如繼承權,其民事權利應當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