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住宅區的屋頂是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公共部分。小區沒有物業管理,沒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居民應由社區組織進行統壹維修,費用不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根據《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房地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房地產權利人修建、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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