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意外傷害和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運輸費用:根據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6.住宿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