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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什麽是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嗎?

行政行為根據其客體是否具體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章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在行政法律文件中,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它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壹個理論概念。《行政訴訟法》提出“具體行政行為”後,理論上將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的基本分類。抽象行政行為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壹個學術概念。帶有普遍性的觀點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行為,包括行政立法和其他壹般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具體是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種行政行為之所以被稱為抽象行政行為,是因為它具有客體的不特定性、效力的未來性和規範的反復適用性三個特征。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和分析。

從動態的角度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從靜態上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目前涉及行政機關制定抽象規章的主要法律法規有:2000年發布的《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和2001發布的《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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