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工傷認定的依據是指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的依據是指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過程及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目擊者及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傷害事故,是否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2.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的證詞、身份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證人在事件第壹現場的所見所聞);3.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合同、工作證、存款單等。)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期限內。4.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 上一篇:“生前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妳願意決定妳的最後時刻嗎?
  • 下一篇:公司轉讓後原法人是否承擔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