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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的起源

“誠”字早就出現在中國的古籍中。《尚軍書》金淑把誠信禮義、詩樂、修身、孝道、貞潔、仁義、非戰、恥戰稱為“六虱”。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的兩個方面——誠信的要求和衡平的權利——萌芽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誠信合同是與嚴格合同相對的。由嚴格合同產生的爭議在嚴格訴訟中處理,由誠信合同產生的爭議在誠信訴訟中處理。“嚴格法律程序審查的問題是:被告是否負有法律責任;在誠信訴訟中,增加了三個字,法官的任務是根據誠信的要求審查被告是否有責任。這意味著在善意訴訟中,任何涉及善意的請求都可以在不使用抗辯的情況下向法官提出。”當誠實信用原則進入現代民法階段時,它被分裂了,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要求得以保留,但法官的衡平被剝奪了。從《瑞士民法典》制定到現在這段時間,是誠信原則所經歷的現代民法時期。在這壹時期,誠信原則恢復到誠信要求與衡平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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