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工作部署,繼續深化實施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初步實現了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執法記錄全過程可追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全覆蓋的目標。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城市管理是指對本市城市管理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對本市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