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扣押的車輛,不得辦理抵押、過戶等手續。,且不得改變車輛現有財產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要解封車輛,被申請人需要履行判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如果判決已經實際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法院出具解除裁定書後,拿著裁定書到車管所啟封。車輛扣押狀態已解除。凍結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期限屆滿後,繼續查封財產,須由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延申請後才能執行完畢。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效力自行消失。財產保全期限屆滿後,對方不申請續保的,自動解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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