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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起草和報送

第十六條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部門負責起草。

涉及不同司法部門職能範圍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或者由有關部門組織協調。

第十七條起草司法解釋,應當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

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難問題的司法解釋,經分管院領導審定後,提交常務副院長或院長決定,並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司法解釋送審稿應當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司法解釋草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前,起草部門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送研究室審查。

司法解釋草案及其說明包括:立項方案、調研報告、征求意見、分管副院長關於是否送審的審查意見、重大爭議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研究室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

(二)是否超出司法解釋的管轄範圍;

(3)是否與相關司法解釋重復或沖突;

(四)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有關各方的主要意見;

(七)主要爭議問題及解決方案是否明確;

(八)其他應當審計的內容。

研究室應在壹個月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壹條研究室認為司法解釋草案需要進壹步修改、論證或者協調的,應當與起草部門進行修改、論證或者協調。

第二十二條研究室審查形成司法解釋草案稿後,由起草部門報分管院領導和常務副院長審定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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