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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否有明確的法律名稱?是“申請遺囑執行人”和“答辯遺囑執行人”還是“遺囑執行人”?

以上名字都有,只是在不同的情況下,用不同的名字。我下面說的,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因為條文多,沒有列出來。

簡而言之,(1)被執行人。決定執行某壹部分財產的人稱為執行人,這是壹般情況。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這兩個概念出現,重點是“應用”的情況。

1.先執行。如果甲明顯無能力或故意不履行合同,乙基於自身利益,要求人民

法院提出對A的財產進行控制,以彌補B可能的損失..此時,B是申請的執行人,a。

它是應用程序的執行者。2.判決之後。法院判決執行A的部分財產。如果A不能或不能執行,它將被執行。

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B是申請的執行人,A是申請的執行人。

3.有和解協議。協議約定執行甲的財產,但甲不履行協議,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時,B是申請的執行人,A是申請的執行人。

可能會有壹些情況,民事訴訟法裏說的挺清楚的,這裏就介紹這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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