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而言之,(1)被執行人。決定執行某壹部分財產的人稱為執行人,這是壹般情況。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這兩個概念出現,重點是“應用”的情況。
1.先執行。如果甲明顯無能力或故意不履行合同,乙基於自身利益,要求人民
法院提出對A的財產進行控制,以彌補B可能的損失..此時,B是申請的執行人,a。
它是應用程序的執行者。2.判決之後。法院判決執行A的部分財產。如果A不能或不能執行,它將被執行。
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B是申請的執行人,A是申請的執行人。
3.有和解協議。協議約定執行甲的財產,但甲不履行協議,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時,B是申請的執行人,A是申請的執行人。
可能會有壹些情況,民事訴訟法裏說的挺清楚的,這裏就介紹這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