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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移交公安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案件從派出所移送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違法事實查清,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初查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由辦案部門填寫立案登記表,連同立案報告、立案決定書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被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辦案部門應當在15日內送達控告人。申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十日內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監督員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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