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規確認的壹種責任。其含義包括:第壹,經濟義務主體為了實現經濟權利主體的利益和要求,必須按照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和協議作為或不作為。第二,經濟義務主體應當自覺履行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所設定的要求,否則將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