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召回法規定:
1.為加強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2.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從事汽車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租賃和修理的人員;
3.汽車產品制造商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召回其生產的缺陷汽車產品的義務,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輸費用;
4.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時,制造商應當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組織召回缺陷汽車產品。
第二,分析
產品召回是指制造商收回已經發送給批發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的產品。產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發現銷售的產品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和壹般的三包產品退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的退換貨是針對個人消費者的,並不代表產品本身有任何問題,而產品召回制度是針對廠家造成的批次問題的解決方案。
3.產品召回的程序是什麽?
1.供銷部業務員是公司產品召回程序的具體負責人。每批售出產品的客戶/經銷商名稱、聯系電話、生產日期、裝運日期、數量、每個生產日期產品的銷售記錄等。必須有記錄,必要時應進行產品召回;
2.當發現交付的產品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供銷部負責產品銷售的業務員必須立即追查不安全產品的發送地和客戶、經銷商,並通知客戶、經銷商收回整批產品;
3.如果產品不能回收,供銷部應經批準在當地媒體上公布產品回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