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歸責的基本原則:
1.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
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任意責任和“違法處罰”。
3.壹般情況下,需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過去的溯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