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單方解除與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關系有壹些特殊要求: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天向單位報送;
(2)工作人員需要親自寫辭退申請;
(三)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工作,或者是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幹的,也要經過保密期;
(4)雙方對員工單方辭職沒有特別約定,可以依法解除。
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時,單位和個人應相互配合,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機構不能無故扣押個人檔案。但如果本案中的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離職有特別約定,工作人員除非符合相關條件,否則不能離職,事業單位當然可以繼續保留個人檔案。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另有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外。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有關問題的解釋》(工信部發〔2003〕61號)
15.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6個月後,勞動者再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仍未能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被錄用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不適用本規定。
19.聘用合同終止後,單位和個人應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員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