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壹)非金融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放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