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方法論與邏輯的關系

法律方法論與邏輯的關系

(1)法學的方法論首先要假設它是建立在壹定的哲學基礎上的(即有壹個“本體論承諾”),這是方法論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例如,所倡導的“法律方法論研究的實用主義轉向”預設了法律研究將從作為邏輯前提的事實世界轉向法律的規範世界、行動世界、生活世界和“語言遊戲”世界(多主體間的互動行為活動)。拉倫茨指出:“如果不考慮法哲學,我們根本無法研究法律的方法論。”法律推理依賴於邏輯(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產生形式推理、語用推理或實質推理和辯證推理),所發起的法律方法論的語用轉向來自哲學的語用轉向;法律解釋也與哲學詮釋學密切相關。因此,在法學中,法律方法論與哲學的關系最為密切。

(2)法學方法論必須體現理論理性、邏輯理性和知識譜系的系統性。法學方法論應當能夠對法學研究的對象進行系統的建構和嚴密的論證,其任務是形成各種法學研究方法的體系,區分它們的層次,協調它們的關系,使它們結構和諧,功能互補。

(3)法律方法論必須體現研究者的學術立場和價值立場:法律方法論研究者必須始終使用壹定的方法論理論資格或學術範式,他還必須持有特定的價值立場(法律價值和法律秩序)。

(4)法律方法論還必須具有實踐功能性。法律方法論蘊含著法律的實踐合理性,它既面臨理論合理性,也面臨實踐合理性。即使是純理論研究,最終也會直接或間接投入法律適用和法律實踐。

  • 上一篇:刺猬為什麽不能隨便養?
  • 下一篇:住房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