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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的法律規定,居住權是免費設立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權利人對房屋有使用權,但這種權利必須以居住目的為限;居住權人享有房屋使用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權利人有權對住宅進行修繕和維護。

房屋居住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合同約定,為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對他人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房屋居住權是指房屋所有人根據房屋性能使用房屋。同樣,通過壹定的法律合同,非房屋所有人也可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的設立可以基於遺囑或遺贈,也可以根據合同。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登記後,居住權方可設立。根據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包括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也不包括住宿旅館等。房屋租賃或入住酒店不需要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居住權的設立可以基於遺囑或遺贈,也可以根據合同。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登記後,居住權方可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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