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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予處罰的情形包括

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情形有七種,包括: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違法後果、取得被侵害人諒解、欺騙他人、主動投案、如實陳述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具體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法律分析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情況非常普遍。壹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涉及嚴重的犯罪事實。如果涉及造成嚴重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但不壹定不處罰符合情形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行政拘留: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在懷孕、哺乳期間的。治安行政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核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延長出境或者被驅逐出境的期限。對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毒、吸毒註射工具和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拍賣或者處置,上繳國庫。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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