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了隨意扔垃圾、斷手的法律規定。據《韓非子內藏論》“殷之法,棄灰於道者,斷其手。”灰燼是垃圾。在馬路上扔垃圾的居民,如果被發現,將面臨斷手的處罰。此法壹直流傳到秦朝,在秦律中有“棄骨灰於道教者,以罰之”的說法。先秦時期的周朝,歷史上出現了最早的專門處理垃圾的機構。《李周·秋官》記載“有六名下士沃爾夫、六名專業人員和六十名弟子”條狼的職責是清理城市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清潔。這是最早致力於清理垃圾的機構。
到了唐代,有人專門回收垃圾進行填埋,到了宋代,設立專門的組織“街署”管理城市環衛,有專門的職業環衛工人。比如開封、杭州等百萬人口的大都市,每天早上都有數百名環衛工人來清掃街道,處理垃圾。據《孟良祿》記載,南宋都城臨安有從事除屎的人。他們定期清除各家的糞便。
與宋代相比,明代的城市衛生管理更進壹步,技術水平更強。明朝時,北京有先進的排水管道。到了明代,城鄉垃圾處理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如垃圾、糞便用於農耕,城市裏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回收垃圾、糞便,然後運到農村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