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什麽時候通過的?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什麽時候通過的?

法律分析:本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2004年5月36日修訂通過,並於2004年6月36日生效。2001年2月28日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訂,公布實施。人民出版社2001出版的重要文獻選編(中)。《民族區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七章七十四條。這部法律論述了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 * *產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總結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經驗;它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壹般原則和基本內容;明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確定自治機關的自治權;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職權;闡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關系;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領導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職責;明確了該法的實施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二條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 上一篇:民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 下一篇:哪些罪犯可以被赦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