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中國參加過抗日戰爭和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犯人。對這類罪犯給予特赦,目的是為了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這次特赦的歷史意義。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對外戰爭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罪犯,犯有數罪並罰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人員,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了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的宗旨。草案規定,對上述犯有貪汙賄賂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涉恐涉黑團夥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不予赦免;3、年滿七十五周歲,重度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赦免此類人員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和國際公認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體現了對75歲以上老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的精神;4.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未滿壹年的犯罪分子,犯數罪並罰的犯罪分子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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