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5號)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並保證其實施。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醫療機構科研用血須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機構應當與血站合作,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科學制定臨床用血計劃,建立臨床合理用血評價體系,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血液的預約、接收、儲存、保管和預警進行管理,確保血液儲存和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接收血站發送的血液後,應當核對血袋標簽。符合國家有關血液儲存標準和要求,做好登記工作;並按不同品種、血型、采血日期(或有效期)有序存放在專用儲存設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