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在保證戰時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經濟建設、人民生產生活和工程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上述法律法規均規定人防工程應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鼓勵民用,但並未明確規定不得買賣人防車位。
擴展數據
人防車位權屬爭議不影響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當業主以開發商對人防車位無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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