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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鑒定是公安機關在查處治安管理案件時,為了解決案件的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判斷,提供專門意見的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字。

本條所稱的“專門性問題”,是指在查處治安管理案件時,屬於案件證明範圍的事項,不能僅憑直覺、直覺或者邏輯推理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斷,必須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或者專門知識加以區分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如DNA的測定、毒品的含量等。

所謂“專門知識”,是指人們在壹定領域的生產勞動實踐中積累的知識和經驗,是人們在認識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反映自然、社會和思維的客觀規律的知識體系。通常,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是指專門從事鑒定業務的人,如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或者教學科研機構、專業技術部門的有關人員。

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字。專家意見作為證據之壹,是專家以其專門知識對某壹問題的理解和判斷。鑒定是鑒定人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做出的判斷和鑒定。鑒定意見必須以鑒定人的名義作出,個人對鑒定意見負責。

鑒定人在鑒定意見上簽字,首先可以保證鑒定的真實性,防止其他人員偽造或篡改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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