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性質
仲裁和調解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和協議。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可以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進行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本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和同意,體現了仲裁和調解的契約性質。
第二,自主性
仲裁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調解員或者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可以自主協商調解方案和結果。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可以自由表達意見和訴求,最終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這種自主性和自治性也是仲裁和調解的重要屬性之壹。
第三,民間性
與訴訟等司法程序不同,仲裁調解是壹種民間糾紛解決方式。它不是由國家司法機關管理,而是由獨立的仲裁機構或調解機構管理。這種民間性使得仲裁和調解更加靈活高效,能夠更好地滿足不同類型糾紛解決的需要。
第四,準司法性質
仲裁和調解是解決糾紛的民間方式。在仲裁調解中,調解員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調解,並作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裁決。這種準司法性質使得仲裁和調解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調解與相關糾紛解決方式的比較
壹、仲裁、調解和訴訟
仲裁和調解更註重雙方的合作和協商,而訴訟更依賴於法院的判決。仲裁和調解程序是靈活的,而訴訟程序是相對固定的。
第二,仲裁、調解與和解
仲裁調解在仲裁機構的介入下更加專業和規範。和解更多的是雙方的私下談判,沒有第三方的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