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已經明白,第38條和第89條都不適合妳的情況。從2006年開始為妳繳納社保,不存在不為妳繳納社保或其他規定的情況。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意思是單位想和妳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妳自己想解除,正好相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期只有兩年,快九年了,維權期確實過了。但是,如果妳說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與妳的工作不符,沒有和妳協商也沒有漲工資,工作量增加了,妳提出單位違約是正確的。這種違約行為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既然妳之前沒有提出過反對意見,那就可以視為妳的贊同,現在妳提出反對意見。怎麽解決也需要和單位協商。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可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沒有經濟補償,單位會解除未到期的合同,並按照工作年限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妳在這裏連續工作10年,妳可以提出和妳的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妳就可以壹直工作到退休年齡。如果妳的公司不同意與妳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妳可以申請仲裁,以確保仲裁結果是成功的。所以,慎重考慮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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