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起喝酒的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要看是否有過錯。如果存在過錯,並且僥幸知道存在安全隱患,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沒有過錯,正常聚餐飲酒過程中發生意外,不需要承擔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被推定有過錯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二、什麽情況下飲酒者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朋友別喝夠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酒後駕車未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